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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 條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第 一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24

內容

本規則適用範圍如下: 一、電業之供電線路、通訊線路、變電設備及相關控制設備之裝置。 二、電業供電線路至接戶點之設施及功能。 三、由地下或架空線路供電之電業專屬路燈控制設施。 架空供電線路上使用之供電導體(線)與通訊導線及設備,及此種系統之相關結構配置及延伸至建築物內部部分,適用第三章至第八章規定。 用於地下或埋設式系統之供電與通訊電纜及其設備,並包括供電線路相關結構性配置,及供電系統延伸至建築物內之裝設及維護,適用第九章至第十六章規定。 接戶線之裝設除依第十七章規定外,應符合第三章至第十六章適用之規定。 本規則不適用於礦場、船舶、鐵路車輛設備、航空器、動力車輛設備,或第九章至第十六章規定以外用電配線之裝設。 本規則規定之通訊線路不含非導電性光纖電纜。 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02 條(第 902 條)
  • 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 條(第 1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 條(第 2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 條(第 4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 條(第 5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