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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 條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第 一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24

內容

負責裝設之人員,在緊急裝設或臨時架空裝設時,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緊急裝設: (一)在緊急裝設時,第四章規定之間隔得以縮小。 (二)緊急期間,第九章至第十六章埋入深度規定得免除適用。 (三)緊急裝設所使用之材料及建設強度,不得小於二級建設等級規定。 (四)緊急裝設應依實務需要,儘速予以移除、更換或移置他處。 二、臨時架空裝設:臨時性之架空裝置,或將設施暫時移位以方便其他作業時,該裝置應符合非臨時性裝置之要求。但其材料及建設強度不小於二級建設等級規定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律條文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02 條(第 902 條)
  • 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 條(第 1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 條(第 2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 條(第 3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 條(第 4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