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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 條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第 一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24

內容

所有新設及既設延伸之裝設應符合本規則之規定。但以其他方式提供安全防護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者,得免除適用或變更之。 既設之裝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既設之裝設本身或經修改後符合本規則者,視為符合本規則之規定,得不適用本規則修正前之規定。 二、除下列情形外,本規則修正前既設線路及設備之維修、更換、既設設備變更或既設線路一公里內之遷移,得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一)主管機關基於安全理由而要求者。 (二)支持物更換時,符合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者。 三、最終裝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在既設線路或結構上新增或變更設備: (一)符合原裝設時適用之規定。 (二)曾經修改且符合當時適用之規定。 (三)符合第一款之規定。 新設及既設延伸之裝設,其檢查與作業應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02 條(第 902 條)
  • 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 條(第 1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 條(第 2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 條(第 3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 條(第 4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