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0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24
直流供電系統之接地連接點規定如下: 一、七百五十伏特以下:接地連接應僅於供電站為之。在三線式直流系統中,應連接在中性導體(線)上。 二、超過七百五十伏特:供電站及受電站均應施作接地連接,此接地連接應與系統之中性導體(線)為之。接地點或接地電極得位於各站外或遠處。若二站之一中性導體(線)被有效接地,另一個可經由突波避雷器做接地連接。但站與站間在地理上未分開,例如背對背換流站,其系統中性導體(線)得僅一點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