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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3 條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3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24

內容

接地連接點之安排應使接地導體(線)在正常狀況下沒有竄入電流。若因使用多重接地而導致接地導體(線)上發現異常竄入電流通過者,應採取下列一種以上之作法: 一、確定接地導體(線)之竄入電流來源,並在其來源處,採取必要措施以降低電流至可接受程度。 二、捨棄一個以上之接地點。 三、改變接地位置。 四、切斷接地連接點相互間接地導體(線)之連續性。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限制竄入電流之有效方式。電源變壓器之系統接地不可被移除。 在正常系統條件下,若電力或通訊系統之所有權人或作業人員認為接地導體(線)不應有電流時,或接地導體(線)電流之電氣特性違反主管機關所訂相關規定時,該接地導體(線)之電流將被視為竄入電流。 接地導體(線)應有傳導預期故障電流之容量,不致於過熱或造成過高之電壓,非常態狀況下,該接地導體(線)發揮預期之保護功能時,其流經之暫時性電流不被視為竄入電流。

相關法律條文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02 條(第 902 條)
  • 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 條(第 8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 條(第 9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0 條(第 10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1 條(第 11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2 條(第 1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