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4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24
依本規則之規定須被接地之圍籬,應依工程實務設計,以限制接觸電壓、步間電壓及轉移電壓。 圍籬之接地連接,應被接至封閉式設備之接地系統或予以個別接地,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圍籬門或其他開口處之每一側接地。 二、圍籬門被搭接至接地導體(線)、跳接線或圍籬。 三、除使用非導電之圍籬區段外,使用埋入式之搭接跳接線,於跨越其門或其他開口處做搭接。 四、若在圍籬結構上方裝設刺線,將刺線搭接至接地導體(線)、跳接線或圍籬。 五、若圍籬支柱為導電材質,接地導體(線)視需要與圍籬支柱做適當之連接。 六、若圍籬支柱為非導電材質,每個接地導體(線)處之圍籬網及刺線已做適當之搭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