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4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七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24
若供電系統及通訊系統均在一合用支持物上被接地,此二系統應使用一單一接地導體(線),或二系統之接地導體(線)應搭接。但依第三十八條規定分別佈設者,不在此限。 若供電系統一次側與二次側中性導體(線)間維持隔離,通訊系統之接地僅可連接至一次側接地導體(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