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8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八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24
在建築物或構造物內使用分隔電極時,通訊線路接地電極與供電系統中性導體(線)之接地電極個別設置時,其線徑應使用不小於十四平方毫米或6AWG之銅線或等效搭接線將其搭接。除前節規定應有分隔之情形外,各自電極應搭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