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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5 條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5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四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24

內容

架空線路竣工後,應先經巡視及檢查或試驗後,方可載電。 供電中之線路及設備,其檢查及測試規定如下: 一、當線路及設備投入供電時,應符合本規則相關規定。 二、線路及設備應依經驗顯示之必要期間定期檢查。 三、必要時,線路及設備應執行實務測試,以決定維護需求。 四、檢查或測試結果若有任何情況或不良項目,致有不符合本規則規定之虞者,應儘速改善。未能及時改善者應予記錄,並保存至改善完成為止。但其情況或不良項目有危害生命或財產之虞者,應儘速修復、切離電源或隔離。 停用中線路及設備,其檢查及測試規定如下: 一、不常使用之線路及設備於投入供電前,應依實際需要檢查或測試。 二、暫時停用之線路及設備,應維持在安全狀態。 三、永久停用之線路及設備應予移除,或維持在安全狀態。

相關法律條文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02 條(第 902 條)
  • 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9 條(第 49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0 條(第 50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1 條(第 51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2 條(第 52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3 條(第 5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