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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1 條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1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九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24

內容

不同類別線路裝設位置相對高低規定如下: 一、標準化:不同類別導體(線)裝設位置之相對高低,其標準化得由相關電業協議定之。 二、供電線路與通訊線路互相跨越或掛於同一支持物:供電線路應在較高位置。但架空地線內附光纖電纜當通訊線路使用者,不在此限。 三、不同電壓等級供電線路,包括七百五十伏特以下、超過七百五十伏特至八.七千伏、超過八.七千伏至二十二千伏及超過二十二千伏至五十千伏,其裝設位置相對高低規定如下: (一)在交叉或衝突處:不同電壓等級之供電線路相互交叉或有結構物衝突時,電壓較高之線路應裝設於較高位置。 (二)在僅使用於供電線路之支持物上:同一支持物上不同電壓等級之供電線路,其裝設位置相對高低規定如下: 1.所有線路為一家電業擁有,電壓等級較高線路應置於電壓較低線路上方。但使用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之供電電纜者,不在此限。 2.不同之線路由不同電業擁有,每一電業之線路可集成一組,且一組線路可置於其他組線路之上方。但每組線路中,較高電壓線路應在較高位置,並符合下列規定: (1)不同電業之最靠近線路導體(線)間之垂直間隔,不小於附表一一四之要求。 (2)放置在較高電壓等級導線上方之較低電壓等級導體(線),應置於該支持物之另一側。 (3)所有權人及電壓等級均應予明顯標示。 四、供電線路及通訊線路之所有導線,儘量安排在全線一致之位置,或予以組構、配置、標示、賦予編號,或安裝在可區別之礙子或橫擔上,使作業人員得以識別。 五、供電線路及通訊線路之所有設備,儘量安排在全線一致之位置,或予以組構、配置、標示、賦予編號,使作業人員得以識別。

相關法律條文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02 條(第 902 條)
  • 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9 條(第 49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0 條(第 50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1 條(第 51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2 條(第 52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3 條(第 5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