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2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九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24
不同之二條線路,其中至少一條為供電線路者,應予隔開,以避免線路相互衝突。若實務上無法降低衝突時,儘量隔開衝突線路,並依第五章規定之建設等級予以裝設,或將二線路合併在同一支持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