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3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九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24
公路、道路、街道與巷道沿線之線路,得考慮合用支持物。合用支持物與分隔線路之選擇,應合併考量所有涉及之因素,包括線路特性、導體(線)總數與重量、樹木狀況、分路及架空接戶線之數目與位置、結構物衝突、可用路權等。合用經協商同意後,應依第五章規定之適當建設等級裝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