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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5 條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5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十一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24

內容

位於供電設施空間之通訊線路僅可由被授權之合格人員在供電設施空間內作業,並應依本規則相關規定安裝及維護。 供電設施空間之通訊線路依適用情形,應符合下列間隔規定: 一、由被有效接地吊線支撐之絕緣通訊電纜,其與通訊設施空間之通訊線路及供電設施空間之供電導線間之間隔,應準用第八十條第一款中性導體(線)與通訊線路及供電線路相同之間隔。 二、供電設施空間之光纖電纜應符合第八十一條規定。 位於系統一部分供電設施空間內之通訊線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置於系統其他部分之通訊設施空間: 一、通訊線路為非導電性光纖電纜。 二、通訊線路有任一部分位於帶電之供電導線或電纜上方,且以無熔線之突波避雷器、洩流線圈或其他合適裝置予以保護,使通訊線路之對地電壓限制在四百伏特以下。 三、通訊線路全部位於供電導線下方,且通訊裝置之保護符合前節規定。 四、供電設施空間與通訊設施空間之換位,僅限於線路同一支持物上進行。但架空接戶線符合前二款規定者,換位可起始於供電設施空間之線路支持物或跨線上,終止在使用建築物或支持物上之通訊設施空間。

相關法律條文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02 條(第 902 條)
  • 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9 條(第 49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0 條(第 50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1 條(第 51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2 條(第 52 條)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3 條(第 5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