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249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十八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