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256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二十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製造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