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272-1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二十二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百七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百七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