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274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二十二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