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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第 3 條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第 3 條|投資|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7-29

內容

主管機關審定投資人各類投資額,依下列方式予以核計︰ 一、以外匯結售為新臺幣投資者,採計其扣除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後之淨額。 二、以匯入外匯投資者,採計匯入受款銀行核發交易憑證時之買匯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之金額。 三、自行攜入外幣現鈔投資者,採計匯入受款銀行核發交易憑證之買匯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之金額。 四、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作為股本投資者,採計該投資申請案經核准時之金額。 五、以輸入自用機器設備、原料投資者,以海關起岸價格為準,採計進口日期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 六、以新臺幣於國內購買自用機器設備、原料投資者,採計其交易發票之實際金額。 七、以合併、收購、分割或股份轉換作為股本投資者,採計該投資申請案經核准時之金額。 八、以債權作為股本投資者,採計該投資申請案經核准時之金額。 投資人以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投資者,其投資額審定之核計方式,由主管機關認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02 條(第 902 條)
  • 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