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287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二十三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