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278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二十三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