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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 279 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9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二十三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內容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罰則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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