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300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二十六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