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301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二十六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犯第二百九十八條至第三百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