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304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二十六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