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305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二十六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