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308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二十六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