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二十八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