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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2 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2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二十八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內容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罰則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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