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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第 7 條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第 7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06

內容

園管局或分局受理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之核准及登記申請案件後,除通知補正者外,扣除假日應於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相關法律條文 -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 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商業團體分業標準-1(1)
  •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