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第 9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06
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登記事項有變更時,區內負責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文件,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