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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第 9 條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第 9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06

內容

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登記事項有變更時,區內負責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文件,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變更登記。

相關法律條文 -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 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商業團體分業標準-1(1)
  •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