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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第 12 條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第 12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06

內容

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其車輛應報請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核發出入證。 進出園區之人員、車輛需接受園管局或分局、海關及警衛人員為必要之檢查,且營運作業時不得有妨礙交通之情事。 入區作業貨運車輛、貨櫃及機具應於當日二十一時前出區;如有正當理由須在區內逾時作業留滯者,需向警察隊備查。 入區作業營業貨車或曳引車每輛配置之板架以二臺為限。

相關法律條文 -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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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業團體分業標準-1(1)
  •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