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6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二十八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一項及其未遂犯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