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 9 條|智慧財產權|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6-04
寄存機構於下列情形時,應開具存活試驗報告: 一、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存活試驗結果為不存活時。 二、依申請寄存者之申請。 三、依非申請寄存者而為第十三條之受分讓者申請。 前項存活試驗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寄存機構之名稱及住址。 二、申請寄存者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或營業所。 三、寄存機構受理該寄存之日期。 四、寄存機構受理該寄存之號數。 五、存活試驗之日期。 六、存活試驗結果生物材料是否存活。 存活試驗之結果為不存活時,存活試驗報告並應記載試驗之條件及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