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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 2 條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 2 條|智慧財產權|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6-04

內容

申請寄存生物材料,應備具下列事項,向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寄存機構(以下簡稱寄存機構)申請之: 一、申請書(附表二),載明申請寄存者姓名、住、居所;如係法人或設有代表人之機構,其名稱、代表人姓名、營業所。 二、生物材料之基本資料(附表三)。 三、必要數量之生物材料。 四、規費。 前項生物材料為進口者,應附具其輸入許可證明。 第一項之申請,委任代理人者,應於申請時提出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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