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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 4 條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 4 條|智慧財產權|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6-04

內容

生物材料寄存之保存型式應以冷凍乾燥或冷凍方式為之,寄存生物材料所用之容器規格如附表一。但無法以冷凍乾燥或冷凍方式為之者,得以寄存機構認定之其他適當保存方式為之。 前項生物材料應以適當之溫度及方式傳送,以維持其存活與特性,並避免於傳送過程中釋放至環境中。

相關法律條文 -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 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商業團體分業標準-1(1)
  •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