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 4 條|智慧財產權|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6-04
生物材料寄存之保存型式應以冷凍乾燥或冷凍方式為之,寄存生物材料所用之容器規格如附表一。但無法以冷凍乾燥或冷凍方式為之者,得以寄存機構認定之其他適當保存方式為之。 前項生物材料應以適當之溫度及方式傳送,以維持其存活與特性,並避免於傳送過程中釋放至環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