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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 5 條

📜
法律名稱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
條款號
第 5 條
📂
分類
智慧財產權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5-06-04
📖 定義條文
📋 條文摘要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必要數量之生物材料規定如下: 一、細菌、放線菌、酵母菌、黴菌、蕈類、噬菌體及以轉殖於宿主方式寄存之質體,應寄存六管,且各管應有存...

📝 內容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必要數量之生物材料規定如下:
一、細菌、放線菌、酵母菌、黴菌、蕈類、噬菌體及以轉殖於宿主方式寄存之質體,應寄存六管,且各管應有存活試驗必要量。
二、病毒、動物細胞株、植物細胞株、融合瘤及培養條件特殊之生物材料,應寄存二十五管,且各管應有存活試驗必要量。
三、以核酸方式寄存之質體至少十微克,並平均分裝於二十五管,且各管應有存活試驗必要量。
四、其他應寄存之生物材料,應寄存之數量由寄存機構認定。
前項第三款以核酸方式寄存之質體,寄存機構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申請寄存者提供適當保存形式之宿主六管,且各管應有存活試驗必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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