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 10 條|智慧財產權|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6-04
生物材料寄存於寄存機構之期間為三十年。 前項期間屆滿前,寄存機構受理該生物材料之分讓申請者,自該分讓申請之日起,至少應再保存五年。 前二項規定之寄存期間屆滿後,寄存機構得銷燬寄存之生物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