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 16 條|智慧財產權|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6-04
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取得具病原性或危害環境之生物材料者,使用後應立即銷燬,並通知寄存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