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製造機具輸出入管理辦法|第 3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9-11-27
進口人輸入光碟製造機具,應於輸入前填具申報書,向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申報書,應填報下列事項: 一、進口人姓名、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二、貨品名稱、廠牌或廠名、型號及序號。 三、生產國別。 四、數量及單位。 五、置放處所或製造場址。 六、有製造光碟許可或申報者,其許可或備查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