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光碟製造機具輸出入管理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光碟製造機具輸出入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國際貿易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9-11-27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出口人輸出光碟製造機具,應於輸出前填具申報書,向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申報書,應填報下列事項: 一、出口人姓名、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二、貨品名稱...

📝 內容

出口人輸出光碟製造機具,應於輸出前填具申報書,向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申報書,應填報下列事項:
一、出口人姓名、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二、貨品名稱、廠牌或廠名、型號及序號。
三、目的地國別、收貨人及買主。
四、數量及單位。
五、置放處所或製造場址。
六、原進口報單號碼或國產證明文件。
出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具結後,得免填報前項第六款之原進口報單號碼:
一、自光碟製造機具進口放行之翌日起已逾五年,出口人無法取得原進口報單資料者。
二、出口人向國內廠商購買原自國外進口之光碟製造機具,無法取得原進口報單資料,經提供國內廠商出具之國內統一發票或買賣合約影本者。
三、其他無法取得原進口報單資料,有正當理由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者。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