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製造機具輸出入管理辦法|第 6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9-11-27
出進口人應檢具輸出入光碟製造機具申報備查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 出進口人未檢具申報備查文件者,海關得於其具結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補辦登記後,准予放行,並將出進口通關資料函送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