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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 335 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5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三十一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內容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罰則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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