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335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三十一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