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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 337 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7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三十一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內容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罰則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法律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 藥事法-第 92 條(第 92 條)
  • 消防法-第 11-1 條(第 11-1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5 條(第 335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6 條(第 336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8 條(第 33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