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337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三十一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