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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6 條

📜
法律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
條款號
第 336 條
📂
分類
檢察
📍
Hierarchy Path
第 三十一 章
🏛️
Authority
法務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 有罰則
📋 條文摘要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

📝 內容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罰則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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