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第 12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9
異議案件之程序,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駁回: 一、異議書不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或經通知限期補正而不為補正。 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逾越規定期間聲明異議。 三、異議人不適格。 四、不屬第二條異議範圍。 五、異議標的已不存在。 六、對於已經合法撤回異議之事件復對同一事件聲明異議。 七、其他不應受理之事由。 聲明異議誤向非管轄機關提起者,以該非管轄機關收受異議書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