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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5 條

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5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12

內容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駐外單位有關商務活動之支出。 二、委託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或其他相關機構、法人或同業公會辦理有關外貿業務所需費用之支出。 三、參與國際經貿組織活動及公關之支出。 四、國際經貿會議談判及考察訪問之支出。 五、國際經貿人才培訓之支出。 六、因應國際貿易保護措施之支出。 七、開拓貿易市場及平衡貿易發展計畫之支出。 八、輔導廠商拓展貿易或與外國經貿合作計畫之支出。 九、拓展貿易宣傳及展覽之支出。 十、蒐集、調查、研究、編印國內外經貿資料之支出。 十一、由主管機關興建國際貿易展覽及會議中心屬自償性之支出。 十二、前十一款以外有助於輸出入貿易發展之支出。 十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四、其他有關支出。

相關法律條文 - 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商業團體分業標準-1(1)
  • 商品先行放行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