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6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12
海關收取推廣貿易服務費,應於每月十五日及月底後五日內彙齊逕繳本基金國庫存款戶,並於次月五日前造具收入月報表二份送本部國際貿易署,該署得視需要派員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