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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6 條

📜
法律名稱
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條款號
第 6 條
📂
分類
國際貿易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3-12-12
📋 條文摘要

海關收取推廣貿易服務費,應於每月十五日及月底後五日內彙齊逕繳本基金國庫存款戶,並於次月五日前造具收入月報表二份送本部國際貿易署,該署得視需要派員稽核。

📝 內容

海關收取推廣貿易服務費,應於每月十五日及月底後五日內彙齊逕繳本基金國庫存款戶,並於次月五日前造具收入月報表二份送本部國際貿易署,該署得視需要派員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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