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353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三十五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