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354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三十五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