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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
In Force
第 11 條
最後修訂:
2025-05-28
📝 內容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除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外,其營業稅稅率如下:
一、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百分之五。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稅率為百分之一。
二、前款以外之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百分之二。
一、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百分之五。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稅率為百分之一。
二、前款以外之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百分之二。